浙江德清:数字赋能消除无证“美瞳”隐患
时间:2025-04-27  作者:王春 沈晓燕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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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了你们的介绍,我才知道‘美瞳’这类隐形眼镜和框架眼镜不一样,不是所有的眼镜店都有经营资质,以后我可要认准正规资质。”近日,市民王女士在参加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开展的公益诉讼普法活动后,深有感触。

今年以来,德清县检察院依托数字化监督手段,发现县域内部分眼镜店存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违规销售隐形眼镜的情况,随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联合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推动医疗器械行业规范治理,全县隐形眼镜市场秩序得到有效净化。

隐形眼镜,又称角膜接触镜,由于其兼具便利性和屈光矫正作用,深受大众青睐,用户群体庞大。该类产品使用需长期接触眼角膜,若清洁不当或适配不规范,极易造成使用者视力损伤,因此,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其经营需经严格审批备案。近年来,由于隐形眼镜市场需求较大,部分经营者未取得从业资质,存在产品劣质,不规范管理、销售等违规情况,威胁广大消费者用眼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5年1月,德清县检察院通过全国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市监部门企业登记信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发现辖区内5家眼镜店在未取得许可资质情况下,长期违规销售隐形眼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检察官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经营者等方式固定证据,依法认定违法行为,并向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立即查处违法行为,开展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收到检察建议后,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成立专班,一周内检查商户30余家,重点核查店铺经营资质、产品注册证及进货渠道,责令下架问题产品,指导并督促商户限期办理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同步跟进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为推动源头治理,德清县检察院与市场监督部门建立医疗器械数据共享机制,将涉医美器械、助听器等高风险产品纳入常态化监测范围,通过数字建模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闭环管理。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开展有关医疗器械安全普法宣传活动,通过现场宣讲、发放宣传单等方式以案释法,推动消费者安全使用医疗器械。

(本报记者王春 通讯员沈晓燕)

[责任编辑: 李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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