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时间:2025-05-08  作者:姜涛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字体:  

完整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将其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框架之中,完整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全面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维度,准确定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落实的新要求。

完整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如何有效治理犯罪,是当代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或社会为预防和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方针、策略、措施和行动准则。刑事政策代表国家治理犯罪的政治抉择,贯穿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与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引导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如果缺乏刑事政策的指引,不仅刑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联系通道会全面受阻,刑法立法、刑法解释的发展也会因缺乏价值导向的指引而变得盲目。2025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专门强调“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宽与严相结合的原则,为国家治理犯罪提供总体指导方向和正确价值选择,对推进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实践证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符合新的历史条件下治理犯罪的要求,但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完整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将其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框架之中,完整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全面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维度,准确定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落实的新要求,服务于当下我国犯罪治理体系建设。

完整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

只有因罪施策,辩证施方,才能做到精准推进社会治理。刑事政策必须以准确把握犯罪结构为基础,在区分犯罪类型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犯罪类型采取不同的犯罪治理策略与刑罚模式建构,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套“组合拳”,对重罪与轻微犯罪区别对待,对轻微犯罪强调从宽,秉持宽容、宽大与宽缓的治理策略;对重罪强调从严,秉持严密、严厉与严肃的治理方针。

对轻微犯罪强调从宽。从宽是指从刑法谦抑思想出发,国家尽可能抑制刑罚权的行使,甚至以其他替代措施代替刑罚。这一政策的基本策略是刑事立法的“去犯罪化”、刑事司法的“非刑罚化”,以及刑事执行的社会化。从宽的目的在于减轻刑事司法体系之负担,以集中力量处理重大犯罪案件。当前,轻微犯罪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占比较大。轻微犯罪多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且造成的法益侵害或侵害危险不严重。此类犯罪的定罪处罚应当采取“轻其所轻”的基本立场,强调刑事责任的宽缓化。在程序上,可改善并简化对轻微犯罪及犯罪人的追诉及审判程序。如果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依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条款应当出罪时,这种出罪应当在撤销案件、不起诉和无罪判决上全周期实现。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或事后存在法益恢复、自首、立功等表现,可以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在实体上,对轻微犯罪的定罪处罚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对缺乏刑罚处罚必要性的人,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对有罪的人应当追求刑事责任的宽缓化,优先选择缓刑、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等刑罚种类与执行方式,以适用缓刑等开放式刑罚执行方式从而避免刑罚的负面影响,让刑罚执行机关更加集中资源惩治和教育实施了重罪和存在较大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同时,对轻微犯罪人应视情况适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消除刑罚附随后果对轻微犯罪人的影响,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并预防再犯。当然,对于轻微犯罪也不是一味从宽,对于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也要依法从严予以追诉,从重打击。

对严重犯罪强调从严。从严体现为刑事立法的“入罪化”、刑事司法的适度“从重量刑”,以及刑事执行的“隔离无害”。就我国目前犯罪结构而言,司法实践中重罪案件数量占比在逐步下降,但是,恐怖主义犯罪、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高发态势的网络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安全、危害民众利益与国家刑事法治原则的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造成的法益侵害也极为严重,对此类犯罪不宜采取宽缓的刑事处理模式,而应当采取刑罚模式,坚持从严的刑事政策,不宜轻易降低刑法的处罚力度。当然,处罚严厉、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和严密法网,才是从严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这体现为:第一,对重罪案件强调从严处罚,必须与犯罪人的罪责相称,过度的惩罚并不正当。第二,强调从严主要是一个法网严密的问题,犯罪圈大小基本体现为刑事法网严密程度。严密法网的主要价值在于使罪犯难逃法网,这有利于有效预防与控制犯罪。对此,刑法必须严密贪污贿赂犯罪、侵犯人身权益犯罪等的刑事法网,以堵截处罚漏洞,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第三,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正当法律程序一直被视为“永恒的正义原则”。刑事司法必须严格遵循正当程序,这是刑事司法严肃性的体现,包括强化公平、公开、公正的司法立场,严格适用减刑、假释等激励措施,强化监狱的矫治功能等。

宽以济严和严以济宽。“相济”本身具有“糅合”“调和”之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整合与调控,不是单纯使用重刑的刚性力量,而是更多地通过轻刑、刑罚替代措施等柔性力量的作用,这些力量不是相互掣肘、相互抵消,而是相互衔接、相得益彰的整合,是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刚柔相济的调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立足刑法的人道性,通过从宽来体现刑法的温度,改变刑法过于严苛的工具主义形象,不仅能够实现严厉打击犯罪和宽宥部分犯罪的有效平衡,而且可以实现处罚正当性和刑法外在形象的贯通,有助于增进民众对刑法的认同。毕竟,轻重得宜、罚当其罪、宽而不滥、严而不厉、宽严适度,才更契合一般民众的法律感情,才是刑事政策的人本主义立场。刑事政策的人本主义立场侧重人性的关怀、道德的感化、教育的牵制。从总体特征上说,人本主义所推崇并实施的方法并非停留于消极的强制惩罚上,而是创建一种积极的充满人情味的打击和防范犯罪的惩罚体系,让司法机关在法治的轨道上惩治和预防犯罪,让犯罪分子在法治的轨道上接受国家公正的制裁和处罚。当然,刑事政策是反映一个国家防治犯罪策略的一面镜子,其受政治、经济及社会变迁影响很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能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合理地调节犯罪圈和刑罚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又能积极调动司法资源,合理调节刑罚轻重之选择,实现犯罪治理效率与公平的最佳平衡,从而真正满足犯罪治理体系建设所需理念、规范与制度建设。

全面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维度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是立法政策,也是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价值上追求公平正义,这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全面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不仅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立法原则,而且要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刑事司法理念,兼顾刑法的谦抑性和保护民众安全之间的平衡要求,追求刑事司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立法原则。当前,社会转型处于活跃期,利益纠葛和价值取舍变得错综复杂,犯罪率呈现一定的上升趋势,这给刑法立法带来新挑战。可以看到,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非常活跃,增设新罪、扩大个罪之构成要件的涵摄范围和加大对个罪的处罚力度,成为我国十二部刑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个罪的犯罪圈亦出现扩张现象。刑法修正案增设一定数量的轻罪,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这是我国当前刑法立法的主旋律。从民主立法原则出发,刑法立法需要根据民众的公共意志,及时把民众关注的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立法政策,不仅重视轻罪与重罪的罪刑结构合理配置,而且强调刑法立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刑法必须以增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矛盾为出发点。刑法立法需要严格遵守比例原则,坚持审慎的犯罪化立场。

坚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刑事司法理念。刑法的生命在于公正实施,而公正实施需要坚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刑事司法理念。在刑法修正案快速增加新罪名和扩大个罪构成要件的涵摄范围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只有坚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刑事司法理念,才能建构公正、良善、高效的司法体系。“谦抑”是刑法谦抑性的司法体现,与刑法最后手段原则同义,即在用尽一切非刑事手段仍无法遏止法益侵害发生的情形下,方可发动刑罚,能够用轻刑实现刑罚目的,则不用重刑。它要求司法机关在面对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之临界点争议的案件时,如果是从宽处罚的对象,当采取一种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让没有必要受到刑罚制裁的犯罪人得以豁免;如果属于从严处罚的对象,尽管不能完全采取一种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但也需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进行类推适用。“审慎”意味着司法机关必须从个罪的构成要件出发进行入罪判断,并从个罪的保护法益角度进行出罪判断,把表面上符合个罪之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或侵害危险的行为予以排除,以免得出“合法不合理”的解释结论。“善意”强调司法机关要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不仅要惩罚犯罪,还要注重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要将犯罪人视为具有特殊行为偏差、亟待引导与改善的个体,而非对立对象。刑事司法应聚焦于对罪犯实施恰当惩罚与精准矫治,助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准确定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落实的新要求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国刑法立法与刑事司法发展的新态势,民众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新期待,就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面临的新形势。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必须置于国家犯罪治理体系的历史转型进程中予以学理阐释,必须置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框架下进行更为充分的讨论,必须重视犯罪治理目标达成及其有效性。刑法是治国理政的重器,是国家惩罚和预防犯罪、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利益的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强大的法律武器,具有社会治理法的性质,推动社会治理主张由刑罚的严厉性向有效性的转变。

由惩罚的严厉性转向惩罚的有效性。惩罚的严厉性与惩罚的有效性是两种不同的犯罪治理策略,前者强调以严刑峻法满足民众的报应情感和实现一般预防,它对刑罚目的的定义是功利性的。后者重视刑罚处罚对保护法益的重要意义,强调刑罚的强度不能无限扩张,必须在具有“效能”的程度之内,它对刑罚目的的定义是功能性的。德国学者耶林曾说:“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单一强调刑罚的严厉性,不利于实现刑罚目的。人们对刑法的情感主要包括对刑法的信任感、敬畏感和责任感,法律激励行为人自觉遵守刑法,才是最为关键的犯罪预防举措。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对犯罪人的人道关怀至关重要,这是犯罪人对法律产生行为认同、价值认同与情感认同的重要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奉行人本主义立场,主张让犯罪分子在法治、人道的轨道上接受国家的制裁和处罚,有利于实现惩罚的有效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重罪采取“严”的立场,并不是强调一味判处重刑,而是在遵循正当程序的基础上重视认罪认罚、退赃、赔偿损失等对法益恢复的影响。这既激励犯罪人积极弥补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又体现了刑法的人道关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影响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大政方针,其核心策略是通过科学化、类型化、个别化方式治理犯罪,处罚上有宽有严、宽严相济是基本要求,策略上“宽严有度”“宽严有边”“宽严有据”是治世之道。因此,完整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个融通立法与司法、从宽与从严交织、有效整合国家与社会力量的系统演进过程。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以达成最好的犯罪治理效果为目标,这涉及社会策略、对抗手段与惩罚方法的体系性建构。犯罪并不是孤立的现象,而是由一定的社会形态与社会结构所决定的社会现象,刑法立法与司法解决的只是运用刑罚和法律强化民众的规范意识,却无法彻底根除犯罪产生的深层思想与社会条件,不能铲除邪恶本身。相反,推行高度犯罪化、重刑化的犯罪抗制策略,可能引发更多社会矛盾。因此,刑法从来都不是社会治理的优先手段,更不是唯一手段。就此而言,完整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必须借助前置化的社会政策来辅助,包括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从而使犯罪治理“处于最佳状态”。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责任编辑: 张宁 朱晓然]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