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监督范围、优化监督方式?提升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质效
时间:2025-07-02  作者:徐涛  来源:检察日报-政和周刊·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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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正按照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的要求稳步开展,但从各地实践来看,仍存在监督范围把握不准、监督方式不够优化等问题。笔者由此展开分析、提出对策。

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应准确把握“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界定范围,并考察违法行政行为的可监督性。

一是依据法律规定,界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范围。当前,龙八国际app下载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须遵循“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这一限定条件。法律明确规定了龙八国际app下载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以及对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因此,在开展上述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同步审查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应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范畴。同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被不起诉人符合给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线索,也应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范畴。

相对应的,当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则不应纳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范畴和线索来源渠道。例如,尚未进入行政诉讼阶段的行政复议案件,龙八国际app下载受邀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均不宜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办理。再如,未经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或其他社会公众向龙八国际app下载就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提出控告,或者由新闻媒体曝光、报道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也不宜作为龙八国际app下载可主动监督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对象。

二是纳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范畴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可监督性”。考察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可监督性”,首先要看是否具备法定性。对于纳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范畴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首先需要法律的明确界定。对于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违法行政行为,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司法处置措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从整体上分门别类地予以了原则性列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也进行了明确。因此,在法定范围之外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则不具备可监督性,这类行为也同样不适宜纳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范畴。如行政处罚轻微违反比例原则,对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不造成明显影响的,据此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缺乏法律依据。

考察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可监督性”,其次要看是否具备实质监督内容。部分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虽然符合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法定性标准,但不具备实质监督内容,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发展前景看,也不适宜纳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范畴。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分别规定的应撤销、应变更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应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属于有行政检察监督的实质监督内容,适宜纳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范畴。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分别规定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类别则需要区别看待,如果仅涉及确认违法,或涉及确认违法且不撤销、无需撤销或无需判决履行,或仅涉及确认无效,无需或客观不能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或继续履行措施的,均属于没有实质监督内容的情况,不适宜纳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范畴;如果不仅涉及确认违法或确认无效,应当且能够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或继续履行措施的,则属于有实质监督内容,适宜纳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范畴。

考察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可监督性”,还要看是否具备行政检察监督的必要性。行政行为除因严重违法而无效外,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对行政相对人便产生拘束力,龙八国际app下载应当予以尊重。有的违法行政行为虽然符合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法定性的标准,也具备行政检察监督的实质内容,但没有行政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不宜纳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范畴。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方式的优化应以检察建议为基本,全流程嵌入协调磋商,提升建议质量。

一是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基本监督方式是检察建议,在线索摸排、调查核实、制发、宣告、跟踪落实等检察建议工作各阶段有必要辅以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磋商。当前法律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监督方式明确为检察建议。一方面,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离不开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检察建议的本质属于“建议”,相对具有“柔性”监督属性。另一方面,检察建议注重督促落实,龙八国际app下载可以通过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协调磋商方式实现监督效果。对于拒不配合的,必要时可以向党委、人大报告,也可以将情况通报给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等。部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如果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还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以司法强制力督促被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检察建议。

应当注意的是,在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过程中,协调磋商须依托检察建议展开,避免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缺乏严肃性和规范性。与此同时,面对不符合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情形的违法行政行为,还应注重发挥“府检联动”等协调磋商机制的作用。

二是提升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质效的基础是提升检察建议质量。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作为一项探索性工作,监督对象是复杂多元而专业的行政行为,需要更加强调提升检察建议的精准度。在“精度”上,应当以便于行政机关整改和促进社会治理为导向,防止办理“凑数案”。应当避免为了美化办案数据,将同一个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个案件事实、适用相同法律法规对不同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不同行政相对人,向同一个行政机关制发内容几乎完全相同(仅案涉行政相对人信息不同)的多份检察建议。在“准度”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需要找准监督对象、案涉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性质、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具备可操作性的建议内容、科学合理的整改期限等,并加以充分到位、逻辑严密的说理论证。

(作者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樊悦池 李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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