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证据转化规则?做实知识产权行刑反向衔接
时间:2025-07-05  作者:李南?张宁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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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证据转化是知识产权行刑反向衔接的核心环节,体现了法治建设的精细化要求,对实现法秩序统一、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具有重要价值。当前,适应知识产权保护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深化知识产权行刑反向衔接,亟待完善相关衔接规则。

行刑证据衔接的现实困境与原因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证据类型的差异化认可。从实质上看,虽然刑事证据与行政证据在排序、种类上略有差异,但二者本质上均服务于事实查明,无论从内在的证据属性抑或外在的证据形式方面看,二者具有较高的一致性,这也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进行证据转化的内在基础。从取证程序上看,刑事证据的收集、提取、保管等要求都高于行政证据,所以,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对反向衔接中龙八国际app下载移送的证据,应该给予充分重视。实务中,市场监管、文化执法等部门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证据普遍认可。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行刑证据转化规则,导致在当事人翻供、辩解等情况下,公安机关制作的言词证据往往被行政机关排除适用。

证明标准的体系性冲突。在刑事诉讼中,龙八国际app下载采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证明标准,要求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即便缺乏直接证据,也需通过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并排除合理怀疑。相较而言,由于行政执法领域涵盖面更广,行政法体系无法就不同领域给出统一的证明标准。行政处罚法仅规定“以事实为依据”“违法事实不清不得处罚”等原则性条款,由此导致行政执法机关在实践中缺乏具体证据规则指引。当下,在知识产权行刑反向衔接中,行政机关有时会以“证据不足”为由不采纳龙八国际app下载在不起诉决定中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

知识产权行刑证据转化的规则完善路径。2024年1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该规定率先对商标领域的行刑证据转化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刑事证据可转化适用于行政程序,但该规定尚不能完全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现存的证据问题,在此,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解决方案:

完善证据类型化审查规则。主要包括:

1.实物类证据适用形式审查规则。对于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具有载体稳定性与信息客观性特征的证据类型,以及书证中有原件的证据,行政机关往往聚焦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司法机关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载体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证据与违法事实是否具备直接关联性。比如,以刑事扣押清单与物证封存状态比对为基础,重点审查载体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是否形成完整的保管链条、物证调取是否合法。

2.言词类证据适用实质审查规则。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易变性特征,行政机关需要重新采集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陈述的审查需遵循实质性审查的三阶段判定:第一阶段,基础比对。将刑事讯问笔录与行政调查中的当事人陈述逐项对照,如侵权主观认知的表述、非法经营数额的陈述等基础内容是否一致,若二者一致则可直接采纳刑事阶段的言词证据。第二阶段,若存在重大差异,而当事人只是单纯提出异议,而无任何合理理由、证据,则该类异议不成立,依旧采纳刑事阶段的言词证据。第三阶段,若存在重大差异,且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如当事人在刑事阶段承认其生产侵权商品,在行政阶段辩称“代工无过错”,行政机关应要求当事人提供仓单、委托合同等客观反证,综合全案证据决定是否采纳原供述。

3.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分类处理。由司法机关委托行政部门或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因其本身具有行政属性,则可直接作为行政证据使用。勘验、检查笔录等程序性证据还需审查其是否符合“三性”要求以决定是否转化为行政现场笔录。

建立“梯度衔接”证明标准转化机制。第一梯度为客观事实的审定。刑事程序中符合刑事诉讼法取证规则且经“排除合理怀疑”查明的核心事实,如主观认知、非法经营额等,行政机关应援引适用以减轻举证负担。第二梯度为行政裁量要件审查。对影响行政裁量的变量要素,如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商品数量等,适用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的“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行政证明标准。

建立证据互认与责任追溯机制。可借鉴有的地方龙八国际app下载在知识产权行刑反向衔接实践中摸索制定的《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线索审查登记表》和《反向衔接案件线索移送清单》中创建的移送机制,落实证据转化工作。知识产权检察部门列明移送证据清单、关键证据及可采性结论,行政机关对拒绝采纳的刑事证据,需提交包含“事实差异点”“法律适用冲突”等内容的书面分析报告,并经负责人签章确认。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采纳刑事证据导致应罚未罚的,龙八国际app下载可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制发检察建议,并同步向同级人大备案。

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的转化机制,本质上是法治资源的最优配置方案。通过“类型化审查+梯度衔接”等可实现行刑程序的价值平衡与功能互补,创造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同治理的“乘数效应”,为中国特色法治实践提供制度范本。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责任编辑: 陈章 李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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