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和解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也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检察院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民事检察和解工作作为基层矛盾化解的重要抓手,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取得显著成效。2022年以来,该院通过检察和解成功办理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案件349件,帮助700余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1000余万元。
树牢三个理念,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
一是树牢和解与监督并重的理念,将化解矛盾纠纷贯穿监督办案始终。坚持和解与监督并重,对受理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分类施策,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监督,对拟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自2022年以来,该院通过检察和解而终结审查的案件占执行活动监督、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总数的10%,通过检察和解结案的涉农民工讨薪领域案件,占此类案件受理总数的92%。目前,检察和解已全面覆盖支持起诉、生效裁判监督、执行活动监督等民事检察业务,成为该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重要实践路径。
二是树牢高效解纷理念,画出和解最大“同心圆”。对在办案中发现的关联案件,主动介入一并调处,通过一次性化解减少当事人讼累。2024年,在办理李某与高某租赁合同纠纷监督案时,检察官发现还有两起关联案件,且这三起案件是由武某、高某、李某之间房屋租赁、转租引发,全部进入执行阶段。该院经审查认为法院生效判决中租金计算确有错误,但只对李某与高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提出监督意见极易引发新的纠纷,遂积极引导李某、高某、武某就案涉三起纠纷达成和解,相互之间退还、抵顶相应租金,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息诉息访。
三是树牢司法为民理念,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坚持将检察和解端口前移,畅通维权渠道,在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中,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寻求“最优解”,引导用工单位或经营户与农民工达成和解,并督促欠薪单位和经营户及时支付欠薪,推动矛盾纠纷依法化解、及时化解、就地化解。例如,在张某某等人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中,被欠薪人员停工讨薪,多次到政府有关部门信访,该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还有196名农民工被欠薪,通过检察和解一次性为296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300万元。
探索适用领域和环节,拓展和解结案场景
针对检察和解尚无相应规范性流程规定的情况,云冈区检察院探索民事检察和解流程步骤、应用领域和适用环节,确保案件可和解、能和解。一是“五步法”规范流程:(1)进行评估。做好调查核实,对是否适用检察和解进行研判评估;(2)充分告知。对评估后可适用检察和解的案件,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和解意愿;(3)组织和解。通过“背靠背”的方式,引导当事人表达真实诉求,探寻矛盾症结,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诉求,同时组织多轮协调沟通,充分释法说理,推动达成和解协议;(4)督促履行。以一次性即时履行为原则,对于分期履行的,及时跟进督促当事人履行,促进案结事了;(5)检察和解终结。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检察和解、在办案期限内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的案件或者发现不宜适用检察和解的案件,终结检察和解程序,对案件依法妥善处理。二是探索检察和解适用领域。对于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以及对于法院判决正确但案件本身存在“执行难”的案件,探索适用检察和解。例如,在李某某与贾某某借款纠纷监督案中,贾某某诉李某某归还借款25万元并胜诉。李某某申请监督后,因借款发生在10年前,真实借款金额难以查证,难以排除借款系高利贷的可能性。该院通过引导李某某、贾某某二人达成和解,实质性化解了多年信访问题。三是探索检察和解适用环节。在作出不支持当事人监督申请决定前后均适用检察和解。例如,在办理谷某某与张某某借款纠纷监督案中,该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因谷某某有和解意愿,在征求张某某的意见后,引导双方达成和解。此外,引入案外人加入检察和解。例如,在胡某某与李某乙欠款纠纷执行监督案中,因李某乙无力向胡某某给付欠款,李某甲虽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不是该案被执行人。经该院积极引导和解,李某甲、李某乙与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李某甲自愿加入债务,与李某乙共同偿还欠款。
深化“检察和解+”,为矛盾化解注入新动能
云冈区检察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模式,不断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走深走实。
一是“和解+执行”,打通“最后一公里”。在引导当事人达成检察和解后,将“当事人共同到法院办理案件执行终结手续”条款写入检察和解协议,并同步移交法院,或者在引导和解过程中邀请法院执行部门参加,确保和解协议履行到位。例如,在前述李某与高某租赁合同纠纷监督案中,李某、高某、武某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该院同步通报法院,在法院办理执行结案,使检察和解协议得到及时履行。
二是“和解+听证”,搭建对话平台。以听证促公信,借助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力量,推动当事人从“对立”走向“对话”。例如,在苏某致段小某受伤(后因伤死亡)的交通事故纠纷执行监督案中,苏某在赔偿段某(段小某之父)10万元后,无力再进行大额赔偿,为维护段某的合法权益,促使苏某尽快履行赔偿义务,该院召开听证会,从情理法不同角度充分释法说理,苏某当即表示愿意借钱支付剩余赔偿款,段某也表示谅解并减少赔偿款金额。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苏某将赔偿款一次性赔付段某,使陷入执行僵局的案件得以办结。
三是“和解+救助”,暖民心纾民困。将检察和解与司法救助相结合,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检察温度。例如,在办理吴某某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中,该院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切实解决了欠薪问题。同时,针对在案件办理期间发现的吴某某女儿发生意外致头部重伤的情况,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当事人释放了检察力度和司法温暖。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