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与不可移动文物承载着传承历史文化、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公共利益,均属于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环境或环境构成。2025年3月生效的新修订文物保护法增加了公益诉讼检察条款,为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充分的依据。同月正式施行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首次从国家行政法规的层面,明确了古树名木的行政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在公益诉讼检察实践中,不难发现,目前幸存的古树除生长在交通不便、难以采伐的森林外,主要集中在古村落、古寺庙、古遗址内,呈现古树名木与不可移动文物相依相伴的情形。古树与文物,在历史、文化、生态价值上具有高度关联性。同时,随着树木的自然生长、文物的开发利用,出现了古树根系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结构,不可移动文物禁锢古树生长,或文物保护工程破坏古树生存环境等问题。如何在文物保护与古树保护间寻求平衡,成为当前高质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研究的课题。本文立足重庆市合川区检察院助力钓鱼城遗址保护的办案实践,参考各地解决同类问题经验,分析古树名木与不可移动文物共生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困境,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古树名木与不可移动文物的共生价值
一是历史文化共生价值。古树名木不仅是自然生长的树木,也是与寺庙、石窟石刻、遗址墓葬等共同承载悠久历史传统、文化内涵和象征意义的“活文物”。例如,陕西省黄陵县轩辕庙内5000年树龄的黄帝手植柏、保生柏、老君柏,白水县仓颉庙里的仓颉手植柏,以及洛南县道教背景的洛南古柏,都承载了上古时代的人物故事。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常平关帝庙崇宁殿前1800年树龄的“龙柏”和“虎柏”,也与三国魏晋时期的历史故事有深厚渊源。
二是存在年代印证价值。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人士介绍,由于芯材取样可能会给古树带来损害,加之古树树干易中空,古树树龄测定难,实际工作中也会依靠文献资料、历史传说和民间访谈等综合判断古树树龄。因古人有“建庙先栽树”的传统,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历史文献资料,可能成为古树树龄的实物证明。
三是历史风貌构成价值。不可移动文物与古树名木融为一体,构成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自然景观、人文环境的整体面貌,有的已成为代表性、标志性景观,如安徽黄山“迎客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该条例的规定从侧面肯定了古树名木、文物都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环境构成。
二、文物与古树协同保护中的主要矛盾
一是古树与文物相互侵扰。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其损害后果具有不可逆性。而古树根系往往穿透不可移动文物的地基、墙体,对其造成直接破坏。如在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遗址,古城墙上、古寺庙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树木根系致建筑立面倾斜、城墙石板崩裂、墙体错位等情况。生长在古城墙上的古黄桷树由于生存条件恶劣,其胸径明显低于当地同级古黄桷树的胸径。在湖南长沙,清代惜字塔尖上长着7米高的古树,古树的根顺着古塔岩壁夹层扎入塔底,一旦古塔坍塌,古树亦难独活。
二是文物开发利用破坏古树生长环境。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提出“提升大遗址展示利用水平”“举办专题化、特色化、精品化文旅活动”等要求。已完成主体开发的古遗址往往同时被打造为自然风景区,古树与古遗址的结合形成独特的人文景观,兼具旅游与历史文化教育意义。然而,文化旅游开发、文物保护工程等均可能对古树生长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三是督促保护治理存在优先级冲突。针对钓鱼城遗址中一级古树生长侵扰古寺庙的情形——古树根系已将寺庙内的石质围栏及地板顶至倾斜,古树的倾斜度和自重亦有可能将祠堂主体建筑整体撬动,有观点认为,因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应以文物保护为重,对古黄桷树进行修根、修枝、修叶,对根际护栏在原位置进行加固和恢复。另有侧重植物保护的观点认为,目前该古树周围的建筑范围不足以保障其生长环境,同时该树树龄老、树体巨大,已不具备移植条件,故应在祠堂建筑上作出让步性调整。还有观点认为,尽管不可移动文物承载历史文化,但它们的自然消亡是必然的历史结局。因共生树木导致的文物消亡,也是自然消亡的一种,并非人为主动损害,行政力量不应介入。
四是多方监管和职权交叉导致精准监督难。其一,行政监管主体多。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因文物损害往往是多种因素叠加作用的结果,负有文物保护职责的,还包括住建、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由林业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该两个部门的管理职责划分主要依据古树是否生长在“城市建成区”来确定,但近年来城市不断扩张,原有的界限在多地变得模糊。其二,管护主体形态多样。不可移动文物在风景名胜区的,其日常文物管理、树木维护通常委托给景区管理公司。例如,根据重庆市公示备案的古树名木资料,对古遗址内的古树名木具有管护责任的,除行政主管部门外,还有属地管理单位、责任单位、责任人、管护人,分别系文保单位、属地街道、景区管理公司及员工等不同身份的主体。其三,在景区管理形态下,无论是林业部门、住建部门还是文旅部门,进入由第三方公司管理的景区开展日常巡查、检查都可能存在不畅。
三、检察公益诉讼推动文物与古树协同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是结合问题主责明晰监管对象和方式。龙八国际app下载应结合森林法、文物保护法以及《城市绿化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厘清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结合客观条件、问题的复杂性,立足“最直接最有效解决公益损害问题”这一目标,精确确定监督对象和监督方式,带动相关主体协同处置。除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外,龙八国际app下载还要注重推动落实地方政府的文物保护主体责任,争取上级机关支持,解决统筹、衔接过程中以及交叉地带可能出现的问题,防止出现推诿塞责现象,实现对不同公共利益的融合保护。
二是科学评估开展个性化保护。龙八国际app下载发现古树与文物相互侵扰问题后,应当组织文物、林业等部门人员与生态专家共同实地考察,联合评估论证,制定针对性措施,防止人为破坏和过度干预;将生态修复与文物修复相结合,在遗址保护工程中同步做好古树养护,如增设灌溉系统、改善土壤环境等。值得注意的是,当具体的文物与古树的共生矛盾经反复论证仍无法调和时,应当尊重植物生命周期及文物消亡等自然规律,不要强人所难。
三是探索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第5条确立了环境保护“预防为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可提起诉讼。文物、古树保护类公益诉讼都应以预防性公益诉讼为主要抓手,针对尚未发生但具有高度现实威胁的文物与古树共生问题提前开展预防性监督,将检察职能由后端救济向前延伸至历史文化风貌损害风险的整体性事前预防,将潜在的矛盾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龙八国际app下载可以通过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要求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环境整治等建设项目注意避让、保护古树名木,要求管护责任单位重点做好对文物相邻的古树的定期全面体检养护,督促相关部门在树木树龄尚小、移栽难度较小、成活率较高时,提前处置共生树木,以避免未来出现“两难”困境。
四是形成“文化—生态”协同保护模式。其一,重视检政协作。古树与文物协同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加强检察、行政的良性互动,实现督促纠正、协同平衡和弥补支持等功能。其二,注重文旅融合。应在文物的开发利用中高度重视对历史环境的整体协同保护,科学设计生态文化旅游线路,完善、丰富文物价值说明、古树介绍牌的内容,深化价值展示。其三,鼓励社会参与。可以培育一批具有文物、古树保护兴趣爱好或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鼓励当地居民、志愿者参与日常巡查,协助提供问题线索。
总之,古遗址与古树名木的共生保护并非零和博弈,而是需要在法律保障、科学管理和社会参与的基础上寻求平衡。龙八国际app下载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多部门协作,探索科学、可行的保护路径,实现文化遗产与自然资源的和谐共生。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