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完善检察听证制度
时间:2025-08-13  作者:黄绍丰 曾彬彬 吴祖豪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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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绍丰

听证制度已被视为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的重要机制,而我国检察听证制度在强化这一共识的基础上,深度融合法治本土资源与现实需要,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检察听证制度。未来应当继续做好检察听证制度价值的挖潜工作,不断优化检察听证参与主体的配套保障机制,健全检察听证工作程序,以检察听证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检察听证的形成发展具有鲜明特色。2000年5月,龙八国际app下载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明确了刑事申诉案件审查主要以公开听证形式进行。此后,检察听证范围拓展至拟不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民事诉讼监督等领域。2020年10月,龙八国际app下载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听证工作规定》),清晰界定了听证的内涵,并对听证的适用范围、参加人、实施程序、效力及相关保障等要素作出了明确规定。检察听证工作由此更加系统化、规范化和常态化。2024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更是从“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的高度对检察听证进行了重要部署,体现了检察听证不仅是龙八国际app下载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抓手,也是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的有效途径。

我国的检察听证形成发展根植于本土资源,在运行模式上既区别于“救济型”的行政听证,又不同于司法诉讼模式,形成了在龙八国际app下载主导下兼具灵活性与功能复合性的新型听证范式。

其一,从功能定位看,检察听证具有独有的功能定位。一般认为,“听证”的核心在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程序正义。检察听证除强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公共利益等功能价值外,还蕴含促进司法公开、增进司法民主、强化群众监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等多重价值理念。在我国,对检察听证功能的理解可追溯到早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其体现了司法为民、依靠群众的理念。当前,我国检察听证更是作为新时代龙八国际app下载积极践行“枫桥经验”,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通过听证方式有序、合理地将社会监督嵌入到检察办案的决策、管理、监督各环节,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重要措施。

其二,从适用场景看,检察听证的适用涵盖了多种案件类型,并结合不同案件特点灵活运用于不同办案阶段。在龙八国际app下载公布的2025年检察听证典型案例中,检察听证在刑事申诉、行政非诉执行、民事裁判监督以及公益诉讼等类型案件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三,从程序构造看,检察听证注重充分发挥听证员的作用。检察听证不仅要重视案件当事人的意见表达,还要重视听证员的专业见解与独立判断,这不仅丰富了听证参与者的多元性,也增强了听证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在听证中,一般由听证员居中提问,听证参与人也可主动向听证员表达意见,听证员的意见是龙八国际app下载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作为中立第三方的听证员,可发挥外脑优势对听证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一定程度上可缓和传统听证“控”“辩”对立两造的张力。

多措并举促进检察听证高质效发展。检察听证制度的形成发展回应了检察实践发展的现实需要,可从“功能定位”“参与主体保障”“程序细化”三个方面更好完善检察听证制度。

在“功能定位”方面,当前仍存在“为听证而听证”“被动听证”等现象。为确保听证过程的“流畅”及预期的宣传效果,有的检察院在听证案件的选取上,往往倾向于选择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进行听证,导致出现形式主义。实际上,听证对于龙八国际app下载不仅是一种接受外部监督的制约,同样也是帮助龙八国际app下载了解案情、科学决策、减少风险的重要工作机制。针对疑难复杂案情,听证能够发挥外脑优势,协助龙八国际app下载迅速理清案件要点,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增强办案权威。为此,应充分挖掘检察听证的制度价值及理论内涵,构建与当前我国检察工作更相适应的检察听证理论框架,并通过总结具体实践不断挖掘检察听证制度价值。

在“听证参与主体”方面,要进一步优化检察听证参与主体的配套保障机制。一是关于听证员的配套保障。在听证员的遴选方面,应真正做到保障听证员来源的多元性,尤其在涉及专业性知识的食品药品、环境生态、自然资源等领域案件中,更应当遴选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人士担任听证员。在听证员实质性参与方面,应让听证员在听证前能充分了解案情、听证过程中保证有听证评议环节、听证后应设置案件决定送达听证员的听证反馈机制。二是关于听证参与人,尤其要保障违法行为人到庭听证的权利。应做好违法行为人及其代理人到庭听证的工作,畅通相关主体充分表达意见的途径,有助于龙八国际app下载全面了解案情、做好释法说理以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三是关于听证主持人选任,要进一步做好学理论证和实践经验积累。一方面,听证会主持人要有扎实的法律政策功底,能够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另一方面,“要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矛盾化解能力”。这体现出检察听证工作的独特性。同时,为打消相关疑虑,可在现有规定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选任。此外,虽然《听证工作规定》等规范性文件都体现了听证主持人与承办、主办案件人员存在联系,但均严谨地使用了“一般”作为前缀表述,也就是说,由“承办、主办检察官”担任主持人并不是绝对的,若遇到特殊情况,也可根据规定进行调整。

在“程序构造”方面,应不断健全检察听证工作程序。在宏观层面,为解决检察听证工作程序体系化构建不足的问题,应探索建立综合性听证工作程序,确保听证程序与现有检察制度有序衔接,形成“听证工作指导意见(工作指引)+监督程序+宣传+保障”的综合体系。比如,与监督程序的衔接。若在听证中发现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行政机关在监管中存在漏洞等情况,可通过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将法律监督职能融入听证工作中。其次,做好与宣传机制的衔接,充分发挥听证实质性化解社会矛盾即“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再次,做好经费保障,用于听证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有关经费保障均应得到加强,确保听证工作的顺畅运行。在微观层面,应借鉴司法诉讼程序中的积极要素改造听证程序,但需明确检察听证的诉讼化改造不等同于完全诉讼化。检察听证和司法审判是互有侧重,不能互为替代。检察听证诉讼化改造主要是服务于查清案件事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和实质性化解争议等目标。当前,检察听证应选择简约统一的听证结构,以节约司法资源。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目标(如调查事实、政策宣传、整改评估等)来适度设计诉讼化环节。例如,若听证目标侧重调查事实,就应当强化“被调查的当事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三方互动关系,坚持对审听证机制,强化质证式听证。

[作者分别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人员、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研究课题“听证在公益诉讼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中的应用研究”(课题编号:GJ2024B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 陈章 洪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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