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适度司法干预
时间:2025-08-14  作者:苏永胜  来源:检察日报-未来周刊·实务
【字体:  

将“家事”上升为“国事”,实现国家公权力对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干预,已成为现代监护制度公法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进行适度司法干预,不仅符合法治精神,也有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格局。

一、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制度落实需要适度司法干预

进入新时代,以龙八国际app下载法治思想为指引,未成年人监护立法进程加快,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导,民法典为核心,行政法律规范、刑法相关规定为补充的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宪法确立了国家保护的基本原则。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列举的方式细化了监护职责,涵盖了未成年人成长所需的安全保障、身心需求、教育引导、财产管理等。民法典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并明确了监护义务、监护人资格、确定方式、民政部门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监护补位以及争议解决、撤销程序。家庭教育促进法、反家庭暴力法、义务教育法等规定了开展家庭教育、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等专门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监护责任不断强化。同时,我国法律还明确了多种类型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劝诫、制止、训诫、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责令管教,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报告,撤销监护人资格、赔偿损失,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

从整体上看,对未成年人监护的国家保护处于最好时期,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逐步向好,监护内容和形式不断拓展,监护格局不断完善。但受父母权利本位传统观念、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流动性、家庭之间的差异性等因素影响,监护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破裂、监护缺失、家庭暴力、教育方式不当等,与外界不良因素叠加,成为引发涉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针对家庭监护缺位、监护失责甚至监护不法等,发挥司法对家庭监护的干预功能,是顺应家庭监护制度的国际化潮流、彰显新时代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

二、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司法干预机制的体系化构建

(一)完善家庭监护预防机制。我国自古就有“明刑弼教”“寓教于决讼”的司法传统,强调司法的教化功能。对监护行为进行多层次、全过程的干预,预防不当监护行为,较之于监护失责导致涉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事后救济,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第一,应督促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针对司法办案中发现的轻率离婚、“甩手”父母、不当育儿等,督促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同社会力量开展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探索司法机关有序参与法治教育,开展“以案说法”,共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化婚姻忠诚、家庭责任、家风文明。第二,发挥社会组织的劝诫作用。通过司法机关与司法社工组织的协作,对监护失责情节较轻的,由司法社工组织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劝告、诫勉,以及对不当监护行为进行干预。发挥村民(居民)委员会熟悉、容易接触家庭的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状况的评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提示、警醒监护不当的危害后果,制止、消除监护现实危险,并履行报告义务。第三,促进预防治理。龙八国际app下载针对司法办案中发现家庭监护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专项报告,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情况通报等方式,从制度机制上解决共性问题,实现源头预防和治理。

(二)建立与行政机关的协作机制。民政部门专司社会事务,设有儿童福利机构。民法典规定民政部门承担监护人指定、临时担任监护人、撤销监护人等职责,民政部门要协同相关部门和组织,重点加强对存在监护现实危险性、未成年人遭受虐待而监护人未改正、监护人失管失教或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父母离异、监护状况失序等方面的监督,受理监护举报、控告,开展相关调查,并决定是否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发现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移送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训诫,责令其限期改正,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龙八国际app下载还可建议对监护人进行行政处分。

(三)完善司法惩戒机制。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实施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以及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依法指定监护人。检察院根据被监护人的诉讼能力等,可以支持相关当事人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对于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二是责令履行义务。司法机关可以司法命令的形式责令监护人履行特定义务。对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将其送进专门学校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在司法办案中,司法机关发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管教不当、监护缺位等,与涉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关联性的,经过调查、评估,可以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同时建立整改回复机制,督促监护复位。司法机关针对涉未成年人犯罪中监护人不会或不当开展家庭教育的,可以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三是刑事惩戒。我国法律未明确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责的罪名及刑事责任,不少学者呼吁推进相关立法。刑法第260条之一、第261条分别规定了虐待被监护人罪、遗弃罪,同时,对在监护的过程中失职造成被监护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依法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责任。

三、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司法干预应当恪守的边界

(一)法定性。家庭监护司法干预的主体、权力方式依法律授权产生。检察院、法院是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审判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家庭监护进行干预,并严格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只有具备了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方可启动司法干预。应把握司法机关与社会组织、行政机关的职能边界,只有穷尽了家庭自治、社会帮扶、行政监督等力量仍然无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可开展司法干预。司法干预应体现示范导向性,向社会传递对未成年人监护的特殊、优先保护信号。

(二)补充性。家庭监护具有原生性、天然性。家庭是人类迄今为止抚育未成年人的最普遍也是最有效的社会形式,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均衡发展,或者未实质性受损的情况下,应尊重家庭监护的自主性、差异性。监护不当尚未达到一定程度的,应激活家庭监护的自我修复功能,或者发挥社会组织的帮扶职能。司法干预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基点,以实质正义为目标,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实质性损害为判断标准,根本目的在于优化监护、弥补家庭监护的不足。同时,应充分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表达。

(三)有限性。对家庭监护的司法干预,应尽可能减少对原生家庭关系的改变,以柔性干预、可调节性干预为原则,以强制性干预为例外,体现劝导、教育、修复的特色。根据监护受损的程度,可以建立司法干预与社会帮扶、行政机关干预的梯次衔接机制,非不得已,不对家庭监护结构作出实质性分割,慎重使用刑事惩戒。可以建立相关回转机制,对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区分监护侵害、监护失责的程度(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暴力犯罪外),经申请、评估,监护人确有悔改表现的,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判决恢复监护人资格。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陆青 李先硕]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