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哲学角度看,检察办案体现了主体与客体的对话,是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探索过程。在此过程中,要遵循认识的基本规律,注重求实、求是、求和、求本,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闭环。
一是求实,准确认定法律事实,重现或者最大程度接近客观事实。马克思主义哲学要求我们按照世界的本来面貌认识世界,既要坚持可知论,也要承认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辩证发展过程。具体到检察办案,就是以客观证据为基础,以印证为方法,在对抗性质证中逐步实现对法律事实的准确认定,重现或者最大程度接近客观事实。在此过程中,检察官要妥善处理好三对关系: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要注意实现公平正义与保障人权并重。公诉人对案件要全面细致审查,穷尽可用的合法取证途径。如果通过阅卷审查、亲历性讯问,公诉人初步形成有罪内心确信,但全案证据仍不够充分的,可以“怀疑有罪”的态度研判调查方向,以“推定无罪”的严谨落实调查措施,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取证,适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不能为规避“诉讼风险”,不积极收集证据,径行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在证据审查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关系。证据审查的内容包括证据的证明能力与证明力。尤其应当注重证据能力的审查。将审查起诉作为刑事诉讼中承前启后的独立环节,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思想的法治实践,而“怀疑一切可怀疑之物”则是做好证据审查工作的法宝。即使诉讼证据形式合法,也要对其持“有限信任”的态度,对证据内容是否符合逻辑、证据链条是否闭合进行实质性审查,始终保持中立性、独立性和质疑精神,紧紧围绕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果的事实要素,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才能防止案件“带病起诉”。
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全面出示与系统论证的关系。刑事诉讼是由法定主体依法定程序证明法律事实的过程,是法律事实在程序框架内的理性建构,庭审则是这一司法认知的集中呈现,应当遵循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形式逻辑之规律。刑事证据之间互相联系却又难免存在矛盾,公诉人要在全面客观呈现证据的基础上,善于运用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紧扣证明对象进行主次分明的证据组合,在揭示矛盾与解释矛盾的过程中完成对证明对象的全面、系统论证。
二是求是,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直接催生了法律关系的复杂形态,实践中不少案件法律关系盘根错节。检察官要察微析疑、拨云见日,把握住对案件处理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实质法律关系。
由此及彼,系统分析矛盾。法律是由无数规则、概念、原则构成的有机整体,法律的生命力源于其系统性。任何单一维度的割裂都会导致认识错误。因此,在厘清法律关系上,要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片面、孤立、零散地看一个法律关系、一个法律条文、一个部门法。首先,要综合全案从系统、整体、全局上关注不同法律事实的相互关系。任何案件中的事实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要将这些事实视为“相互作用的线”,在纷繁交错的事实网络中把握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在多重维度的审视中协调不同规范的适用。其次,要将一个法条放在整部法律中理解适用。适用一个法条,往往意味着适用一部法律。法律条文的准确阐释离不开“上下文关联”和“立法目的穿透”。要从整体上把握同一部法律内部的条文关系,尤其是不能忽视原则性指引与具体条文之间的互补关系。最后,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条文和学科知识。当前,刑事、民事、行政交叉案件日渐增多,案涉法律法规数量多、规模大,办案人员要能熟练运用各种法律条文,厘清各种法律规范的规制界限,统筹把握多种法律关系。在办理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性强的案件时,还要深入研究相关学科知识和行业规范。
由表及里,透过现象看本质。案件的外在形态常常具有迷惑性,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深入探究隐藏在背后的法律关系本质。法律关系越复杂,越需要一双穿透层层迷雾的法眼,这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必经之路。
由主到次,分清主次矛盾。主要矛盾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案件走向。把握实质法律关系,需要在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找到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抓住案件的关键环节和核心问题。在厘清罪与非罪关系上,要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作出判断,尤其要把握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关键标尺。在厘清此罪与彼罪关系上,要聚焦不同罪名间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找出此罪与彼罪的本质差异。在厘清一罪与数罪关系上,要把握有几个行为、行为之间是什么关系、符合几个犯罪构成要件、侵犯几个法益等关键问题。
三是求和,找到并把握住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最佳点。检察办案不是简单的对或错的二元思维,不是简单的表象、经验和常识思维,而是在对法治理念、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有充分的理解和科学的认识基础上,最大程度让案件结果接近妥善的思维过程,三者循环往复,共同指向“天理、国法、人情”交汇处的司法至善。
坚持底线思维,在严格依法中实现公正司法。龙八国际app下载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是检察工作的底线。守护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的神圣性,即要:以法定职权为边界,自觉捍卫“程序正义”价值,严格恪守“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刚性坚持以构成要件为标尺的“罪刑法定”原则;杜绝“法外施恩”或“越法裁判”,确保不因舆论压力、地方干预或部门利益而突破法律框架。通过司法者对“底线”的坚守,将价值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司法规范,使每一个案件都成为彰显法治文明的微观样本。
坚持辩证思维,在矛盾中把握平衡的智慧。法律是“冰冷”的条文,司法却是“温暖”的实践。检察办案,必须讲究化解社会矛盾的艺术。若机械适用法律而忽视社会现实和群众感受,则易陷入“法条主义”的泥潭,导致“案结事未了”;若片面追求社会效果而背离法治原则,则司法公信力将荡然无存。求和之道,在于以辩证思维穿透表象,在二元对立中寻找“中道”,在“合法”前提下追求“合理”。这种平衡不是无原则的调和,而是基于对矛盾本质的深刻洞察、对法律精神的精准把握、对个案情境的充分体认,在多重价值目标之间作出的最优司法判断。
坚持系统思维,在整体中贯通法理情。检察办案不是孤立的司法行为,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是社会治理系统的关键节点。这要求办案者跳出“就案办案”的孤立视角,将检察办案视为“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机系统,实现从“治已病”到“治未病”的跨越,让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成为打通“法理情”的“神经末梢”,成为连接“个体正义”与“全局稳定”的“治理单元”。
四是求本,牢牢抓住“人”这个根本。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检察办案中人是根本,要努力建设一支头脑灵、心地正、能力强的检察官队伍,为高质量办好案件提供坚强保证。
头脑要灵。检察官的工作就是利用自己的知识资源对具体案件开出“处方”,而每一起案件都是当下鲜活的矛盾冲突。这种工作性质决定检察官的职业是终身学习型的,要时刻用最新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要努力构建“哲学+法学+关联领域”的三维知识体系:以哲学为魂、以法学为本,以经济学、社会学、信息技术等关联学科知识为延伸。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检察官要学哲学、懂哲学、用哲学,学会站在法律之外看法律、站在法律之上看法律,唯有如此才能由“匠”入“师”,既做精通法律的“匠人”,更成为洞察本质的“哲人”,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这一过程恰似检察官的职业进阶:初入行时拘泥于法条字面含义,“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第一重境界);随着经验积累开始质疑规则的局限性,“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第二重境界);最终在哲学思维的淬炼下,既能尊重法律形式理性,又能把握实质正义的核心,“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第三重境界)。
心地要正。明大道、修大德,大力弘扬新时代检察精神,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立场,让职业尊荣与理性充盈于内心,让每一个案件都闪耀着爱与善,让公平如“山间明月从容出”、正义如“天外行云自在流”。
能力要强。要不断提升检察官的案件研判能力、法律适用能力、释法说理能力、服务群众能力、学习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综合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多种手段提高研判的精准度,熟练运用类案检索与对比分析,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可预期性。用规范的文书和文明的语言,客观、准确阐明所作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揭开司法神秘主义面纱,争取当事人的信任和信服。勤于学习、勤于思考,结合检察特色、本院实际,开展有实质意义的工作创新,实现从0到1的跃升。与各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充分考虑不同对象和具体情境,力争实现最佳的工作效果。
(课题组成员:颜畅 吴宏 张培华 王品 李海波 杨媛 朱琳 胡晨晨 周方圆 韩宇 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