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体现伦理化特征
时间:2025-08-21  作者:柴松霞?丰建平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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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在立法思想、理论建构、法典编制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均呈现鲜明的民族特质。尤其是中华法系重视伦理的价值追求使其形成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传统,有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也使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有学者指出,礼法结合、礼法并重是中华法系最突出的特点,儒家思想是中华法系的理论基础,家族主义与亲情伦理在法律上有突出表现,人本主义法律化是彰显中华法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尽管不同学者对于中华法系特点的概括各有侧重,但都指出其引礼入法、儒家思想是其理论内核、家族本位的伦理化色彩、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撑等方面的特征。

我国传统法律发展儒家化的过程,造就了中华法系伦理化的特征。特别是,自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人文道德、社会风气的塑造,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具体而言,法律作为规范百姓生活的行为规则,深受儒家思想的渗透和影响,具体表现为四方面特点。

一是在礼与法的关系方面,礼法结合、引礼入法。从西周开始,我国古代就形成了“出礼入刑、互为表里”的辩证统一关系。礼的规范与法的衡量,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至唐代礼教与刑罚的关系又上升到“本”和“用”的关系,即“一准乎礼”“一断于法”。礼与法不仅同源,而且礼制为体,法制为用,同时起到约束、规范人们行为和社会机制的作用。由于儒家倡导的“德”是以伦理道德为基本内涵的,所以汉以后历代王朝在将“德”“刑”作为维护统治的“二柄”的同时,更强调德的教化作用,用以预防犯罪,整肃人心。由此,儒家倡导的“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如西汉时期的“春秋决狱”。

引礼入法起到了道德与法律相互支撑的约束作用。具体而言,引礼入法使道德法律化,违礼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法附礼,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道德与法律相互支撑,不仅促进了古代社会的和谐,也使得法律与道德各自取得了稳定的发展形态。正是由于两者交相为用,才使得传统的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经过四千年之久而未发生断裂。当然,某种程度上也容易造成道德与法律的混同。

二是在家族伦理与法律关系方面,以宗法家族为本位的伦理法是中华法系的基本构成因素。伦理亲情关系法律化,导致传统社会中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统一。家规与国法所调整的都是根植于血脉的亲情伦理关系,也因而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家族具有不断演变而长存的坚韧性,是一个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和政治单位,又是一个血缘群体。正父子、定夫妇、序长幼是维护家族伦理纲常的核心,而家礼、家法、宗谱、乡约等则是家族伦理纲常的道德规范。

在小农经济的结构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组织,又是承担国家赋税、徭役和兵役的基本单位。因此,家庭秩序的稳定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统治的巩固,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儒家强调“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齐而后国治”,所以,在历朝历代的法律当中,都确认家长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从而使伦常关系法律化。本是家族伦常的道德规范,也直接融入法典之中,成为法律规范。以不孝罪为例,晋律有“违犯教令,敬恭有亏,父母欲杀皆许之”的规定,唐以后均列为“十恶”之一。法律明确规定,凡是侵犯家长人身或违反家长意志的行为,便构成“不孝罪”,与“谋反”同属于“十恶”大罪之列。

不仅如此,统治者需要通过稳定家内秩序,来巩固国家的统治,因而除了严格执行有关维护家族的法律规定外,还以国家的名义支持流行于社会上的大量“宗规”“家训”之类的家族法。元、明、清三朝都继承了这个传统,形成了适用于家族内的成文法。它们是对国法的重要补充,凡属于违反国法的行为必定为家法所严禁;而违反家法的行为也必定为国法所不容,体现了家族系统所承担的巩固国家统治的特殊职能。如果说国法侧重治国平天下,而家法则重在修身齐家。

对家的义务,重在孝,所谓“亲亲父为首”“百善孝为先”。这既是一般伦常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而对国的义务,则在忠,所谓“尊尊君为首”“臣事君以忠”。在宗法社会中,对国家的义务又转化为对国君的义务,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伦常纲纪,都是君王手中的“治世之具”,被用来稳定社会秩序、强化专制统治。家法与国法虽然各有自己的系统,但二者在精神要义上是交融的,在作用上也是互补的。

三是在内容方面,表现为以“三纲五常”为核心,并与“天人合一”思想相对应。西周时期提出“以德配天”,最早确立了天与人相通的观念。其后,经过历代儒家的论证,“天人合一”的思想已经成为根深蒂固的理念,也是中国古代伦理法的基本精神。西汉以后,“三纲”不仅成为封建社会法制体系的总体指导思想,而且其蕴含的基本行为规范更被纳入律典,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君权、父权、夫权的不可侵犯性,违者定以重罪,治以严刑。“天人合一”所追求的目标是维持自然与社会的和谐统一,天既是一种威慑力量,又体现为以“三纲”为核心的天理。天理入律,使天理法律化,而“律设大法、理顺人情”的思想又使天理、国法、人情三者有机结合,成为司法者奉行的圭臬。

四是中华法系的伦理价值内核,还集中体现为儒家“仁”的思想理念,这为中国古代人本主义精神奠定了重要理论根基。儒家思想秉持“远神近人”的取向,孔子所强调的“仁者爱人”,其蕴含的人文关怀在法律实践中具体化为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治理原则,即反对不教而刑;在司法原则上提倡宽仁恤刑、明德慎罚,凸显对生命的重视,如“三赦三宥”、死刑“三五复奏”等制度,均体现了定罪量刑向社会弱势群体的倾斜。汉唐以来的历代法典,都规定了老幼笃疾废疾和孕妇虽有罪或减刑或不加刑,正是伦理精神的制度化呈现。

综上,在中国古代社会,道德与法律具有相互支撑、协同作用的关系,共同服务于维护尊卑长幼、上下贵贱,以齐家、治国、平天下;道德和法律将国家关系的“忠”与血缘关系的“孝”糅合一致,“孝”是“忠”的起点,“忠”是“孝”的归宿,犯法与悖逆具有同等性质。

(作者分别为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主任、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库成员)

[责任编辑: 张宁 洪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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