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轻微犯罪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时间:2025-12-14  作者:陈伟?赵国强?杨瑞霞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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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程序机制 □实施精准帮扶

促进轻微犯罪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重罪案件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轻微犯罪预防和治理,需厘清轻微犯罪人员回归社会的障碍堵点,探讨促进轻微犯罪人员回归社会的有效对策,从而促进降低再犯率、节约司法资源,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与社会关系修复,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贡献检察力量。

轻微犯罪人员回归社会的障碍堵点

从现实情况来看,轻微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存在一系列现实障碍与堵点。一是犯罪附随后果泛化,回归社会空间不足。近年来,刑法增设了一定数量的轻微犯罪罪名,但犯罪附随后果未能随之调整。相关法律法规限制或剥夺受过刑事处罚人员在职业准入、教育升学等领域的资格,但是,这些限制很多忽视了犯罪性质、情节轻重差别,未设定具体期限,甚至会影响受过刑事处罚人员的亲属。对浙江省诸暨市有关社区矫正对象调查问卷分析发现,被调查对象中有近一半轻微犯罪人员因存在犯罪记录遭遇过求职拒聘、贷款受限等情况,为其回归社会带来现实阻碍。二是政策力量资源分散,社会接纳机制不完善。轻微犯罪人员的社会回归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协同配合,目前尚未获得充分的政策关注,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制度保障。此外,社会接纳度不够、社会接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亦现实存在。三是供需不匹配,帮扶措施实效不足。根据调查,轻微犯罪人员群体认为经济压力、缺乏职业技能是回归社会的主要障碍。司法部门与社会协同开展的帮扶举措虽发挥了较大作用,但仍存在政策宣传不足、服务覆盖面偏窄、参与流程复杂、缺乏长期跟踪支持等问题,帮扶有效性需进一步提升。

促进轻微犯罪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对策建议

为应对上述问题,应以“预防重新犯罪、助力回归社会”为目标,推动司法部门与社会力量形成多元合力,通过完善程序机制、修复社会关系、实施精准帮扶,稳妥规范推动轻微犯罪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提质办案阵地,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处理机制。一是实质化运行轻罪案件办理中心。2024年3月,由诸暨市委政法委牵头,诸暨市检察院联合公安局、法院、司法局等政法单位共同建立全省首个轻罪案件办理中心。该中心不仅是办案平台,也是深化部门协同、贯通执法司法全流程、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促进源头治理的“大脑中枢”。应充分发挥平台优势,在集中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基础上,整合利用各类资源,优化分层干预治理机制。二是完善管理方式。针对适用非监禁刑的犯罪人,在坚持严格监管原则的同时,灵活调整管理方式和时间,减少对犯罪人工作、家庭的负面影响,为其回归社会提供更多便利。三是建立反馈机制。通过轻微犯罪人心理状态、行为表现,定期评估教育帮扶工作效果,形成“反馈—完善”的良性循环。建立长效跟踪机制,积极依靠社区、家庭、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参与,持续巩固治理效果。

修复社会关系,促进轻微犯罪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犯罪治理是修复社会关系的过程,通过实质性化解矛盾、重建社会信任,能显著提升治理效果。一是引入多元矛盾化解机制。为帮助轻微犯罪人员回归正常生活,有必要在办案中引入矛盾化解机制,妥善处理纠纷,促进社会关系修复。如诸暨市检察院在办理轻罪案件过程中,依托多元务实举措,将化解矛盾纠纷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实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效对接。二是加强家庭关系调适。调查中,许多轻微犯罪人员希望通过“亲友支持”获得帮助。对此,可采取针对性举措,助力轻微犯罪人员修复家庭关系、重建亲情纽带,在此基础上加强家庭引导教育,强化家庭系统支持功能。三是营造包容性社会氛围。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重建轻微犯罪人员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为轻微犯罪人员顺利回归社会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强化矫治帮扶,构建全方位支持体系。有效的矫治帮扶是轻微犯罪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关键支撑,也是降低再犯率、实现社会关系修复的重要抓手。一是完善技能培训支持。调查显示,就业帮扶与技能提升是轻微犯罪人员的迫切需求。对此,可通过必要的技能培训、提升学历等,降低其因与社会脱节发生再犯罪风险。例如,开设“小笼包”“次坞打面”等贴合地方产业需求的特色技能课程,依托职业教育学校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学历教育等,提升就业能力。二是积极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开展轻微犯罪人员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不仅有利于其矫正行为、塑造价值观,也能增强社会对轻微犯罪人员的接纳度。三是强化思想心理关爱。坚持“浇花要浇根,帮人要帮心”,对轻微犯罪人员开展爱国主义、法治教育、心理健康“三堂课”,帮助其树立正确认知、增强法治意识、培育健康心态。同时,借助数字技术开展心理测评,通过个案访谈、团体心理辅导等方式精准疏导心理问题,构建“医疗+矫正”的专业心理帮扶模式,从根源上化解其回归社会的心理障碍。

(作者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绍兴枫桥学院高级讲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教导员。本文系浙江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课题“新时代‘枫桥经验’引领下轻微犯罪人员回归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 高梅 贾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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