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数量庞大的老年人群体合法权益,不仅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立足现实需求推动侵害老年人权益犯罪治理
张炜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保障数量庞大的老年人群体合法权益,不仅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龙八国际app下载在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中承担着重要责任,作为刑事犯罪打击者、诉讼活动监督者、社会治理参与者,应通过“四大检察”融合履职,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推动侵害老年人权益犯罪治理,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侵害老年人权益犯罪现状
总体来看,宁夏近三年刑事犯罪总量呈下降态势,而侵害老年人权益犯罪案件占比逐年小幅上升,这与人口老龄化趋势一致。随着打击力度和老年人维权意识的增强,部分类型案件(如养老诈骗)专项治理后发案率有所回落,但基础性的侵权风险依然存在。
首先,侵害人身权益类犯罪高发,超七成罪名为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以交通肇事罪为例,此类案件特征明显:一是男性被侵害人占比较高,年龄集中在60岁至79岁之间。二是被侵害老年人有过错案件占比超四成,过错主要为不遵守交通规则。三是案件以轻处理为主。其次,侵害财产权益类犯罪频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居多。主要特点包括:一是作案手段多为非暴力手段。二是诈骗犯罪涉案金额大,多集中于电信、迷信、假物诈骗,其中电信诈骗占比近六成。
侵害老年人权益犯罪主要成因
当前,宁夏地区侵害老年人权益犯罪主要成因可从犯罪主体、被害人、地域经济发展等多维度进行分析。
首先,犯罪主体内生性与被害人防御能力内在缺失特征明显。从犯罪主体来看,涉案犯罪人员中无业闲散人员占比较高,且前科率较低。该群体普遍面临较大经济压力,合法谋生渠道相对有限。当面对缺乏防范能力但可能拥有一定积蓄的老年人时,易产生犯罪冲动。从被害人来看,被侵害老年人通常呈现鲜明的脆弱性特征:“空巢”、独居、患有慢性疾病、与社会信息脱节等,同时普遍存在对健康长寿的强烈渴望、对情感关怀的深切需求、对资产贬值的焦虑心理。多重脆弱性交织叠加,使其成为犯罪分子重点觊觎的目标。部分农村地区老年人对依托互联网滋生的新型骗局认知近乎空白,这也使其成为犯罪分子首选目标。此外,情感陪伴的缺失与家庭支持的弱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老年人被侵害的风险。
其次,地域经济发展与传统保护网松动的双重影响。一方面,侵害老年人权益犯罪案件高发地主要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城镇化进程较快地区,老年人口基数大且相对而言拥有更丰厚的储蓄(如退休金、资产性收入),形成了更具吸引力的“犯罪市场”。另一方面,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城市工业发展的吸纳能力未能完全覆盖所有劳动力,导致部分人群难以获得稳定就业,而这部分人群与有积蓄的老年人群体在同一空间高度聚集,客观上为少数不法分子实施侵害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加剧了老年群体遭遇侵害的风险。此外,传统邻里守望机制弱化,对独居、留守老人的异常动态(如频繁有陌生人上门、突然大额取款)缺乏有效的社区监督和预警机制,多重因素加剧了老年人被侵害风险。
老年人权益司法保障存在的不足
近年来,宁夏地区老年人权益司法保障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与薄弱环节,需予以重视。
法治服务保障的可及性与精准度有待提升。一是农村地区司法服务覆盖不足。现有司法资源多集中于城市地区,对于分布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老年人而言,寻求司法救济成本较高、渠道不够畅通。二是适老型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例如,司法办案中诉讼文书(如大字版指引)、程序安排(如考虑老年人作息和身体状况)等方面的现实做法与老年人特殊需求适配性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老年人诉讼体验与维权意愿。
涉老案件处理面临特殊困境。一是老年人诉讼能力偏弱,存在取证难等问题。老年人群体普遍存在法律认知不足、证据意识薄弱、举证能力欠缺等问题。在养老诈骗等案件中,犯罪分子手段隐蔽,老年人往往难以保存和收集有效证据,导致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面临取证难的问题,不仅影响对犯罪的精准打击,也直接导致追赃挽损率偏低。二是家事纠纷中面临“情”与“法”的平衡挑战,对检察官群众工作能力、矛盾化解能力提出较高要求。三是老年人诉讼心理需求的司法保障存在缺位。当前涉老案件办理多聚焦老年人物质权益保障,对其在诉讼过程中及权益受侵害后可能产生的焦虑、孤独等负面情绪,往往缺乏系统性识别标准与干预机制,老年人诉讼心理疏导与关怀服务常态化机制尚未建立。
协同治理与源头治理机制有待完善。一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紧密。相关部门在涉老案件信息共享、风险研判和联合行动上,尚未形成稳定、高效、常态化运作模式,影响整体治理效能的发挥,跨部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标准互认程序机制有待完善。二是对共性问题的司法监督触角有待延伸,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挖掘案件线索的深度监督模式在涉老领域尚未实现常态化应用。三是涉老普惠政策落实存在监督盲区。
专业化队伍建设与司法效能有待提升。一是养老服务行业监管的司法支撑效能不足。司法机关通过对养老机构涉诉案件的办理,发现行业共性漏洞,进而以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行业规范完善和促进人才培养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二是涉老案件专业化司法力量尚显薄弱。目前,司法机关尚未普遍设立专门审理涉老案件的办案部门或团队,既精通法律,又熟悉老年人身心特点、了解养老政策的复合型司法人才较为缺乏。
深化侵害老年人权益犯罪治理的对策建议
筑牢老年人权益保障防线,应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发力,构建集法治保障、社会治理、技术赋能与文化浸润于一体的综合性治理体系。
强化法治保障,提升惩治威慑力与救济效能。一是依法加大对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聚焦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运营管理关键环节依法进行监督;严厉打击涉老虚假宣传,针对保健品虚假广告、养老服务虚假宣传等侵害老年人群体利益的行为,必要时提起公益诉讼,切实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和健康安全。二是探索建立“涉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设立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站或专门业务机构,实现涉老案件的快办、快审、快执。三是推动追赃挽损前置化。建立健全在侦查阶段同步开展追赃工作机制,尽最大努力为老年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将办案成效落到实处。对因案致贫、返贫的老年人,龙八国际app下载应依法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发放救助金,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深化社会治理,织密基层防护网络。构建“预防—报告—处置—治理”的全方位、多层次老年人权益保障基层治理体系。一是强化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定期分析涉老矛盾纠纷,针对金融理财、保险骗局等重点领域加强监督,通过普法宣传提升老年人风险意识。结合本地区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特点,有针对性地对老年人群体开展风险预防专题教育。二是畅通涉老维权报告渠道。推动改善基层网格化管理服务,健全网格员排查走访机制;鼓励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社区群众及时上报老年人权益受侵害情况,协助老年人维权。三是加强部门协同,创新基层治理。推动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充分发挥作用,建立老年人诉求快速响应机制。促推党委政法委、公检法司、信访等单位资源力量以及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仲裁等组织和社会力量加强合作,形成保护合力。提升综治中心和“塞上枫桥”基层法治工作机制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协同效能。
善用数字技术赋能,构筑智慧养老“防火墙”。一是建立健全“智慧养老”风险预警平台。整合公安、银行、通信、市场监管等单位数据,利用大数据模型对面向老年人的异常资金流动、集中式营销活动等进行智能监测和预警,实现“科技预警、人工干预”。二是线上与线下推广宣传实时跟进。推广国家反诈中心App的过程中,需同步做好实操教学,确保老年人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宣传工作既要聚焦新型线上诈骗的防范要点,也需紧盯传统涉财类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反弹风险。三是坚持跨越“数字鸿沟”与抵御“数字风险”并重。在帮助老年人学习使用智能技术、融入数字生活的同时,同步开展数字安全教育,通过案例讲解、实操演示等方式教会其识别网络诈骗陷阱、虚假信息套路,提升老年人在数字环境中的风险防范能力。
弘扬孝亲文化,引领社会价值导向。一是强化家庭养老的基础性地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应持续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晰子女赡养义务的内容。二是引导和鼓励老年人通过“老年大学”等途径加强学习,丰富老年文化生活,不断提升其社会适应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团队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陪伴关怀等服务,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强大合力。
(作者分别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案件管理办公室二级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