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归还的7000元是不是利息
浙江象山:提请抗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获改判
在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下,柴某终于盼来了法院的改判结果。不久前,拿到判决书的他专门打电话向承办检察官致谢。检察官的记忆也随之被拉回到2023年的那个夏天。
缘起:借钱还款引发纠纷
“我相信吴某某的人品,从没想过她会不还钱,现在她居然把每月归还的利息说成本金赖账!”2023年7月的一天,柴某来到象山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时,言语间充满了愤懑。
柴某称,吴某某在当地经营着一家企业,经营状况不错,有固定收入。2019年7月,他请吴某某帮忙为自己的儿子找工作。后来,吴某某找柴某借款30万元,柴某二话不说,便通过妻子把钱转给了吴某某的儿子。当时,双方对于这笔借款未约定利息。
两个月后,吴某某的丈夫赵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又向柴某借款。尽管手头没有现钱,但柴某碍于情面,仍同意出借,但要求吴某某担保,随后通过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借给赵某某46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期1个月,不用支付利息。赵某某后向柴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写明了“借到柴某信用卡款项肆拾陆万元”,落款处只有吴某某的签名,没有实际借款人赵某某的签名。
很快,到了信用卡的还款日期,因赵某某无力归还借款,柴某只好自掏腰包还清欠款,随后向赵某某催讨借款。赵某某仍无力归还,双方协商延期还款后,口头约定延期还款期间的利息为月息1.5%。2019年10月至2022年2月,吴某某公司的出纳按照吴某某的指示,每月中旬都与赵某某向柴某交替支付7000元,总共支付了29次。其间,2020年1月,吴某某让出纳一次性转给柴某30万元。2022年2月以后,吴某某和赵某某便不再支付钱款,柴某多次催讨均无果。
诉讼:证据不足导致败诉
2022年6月,赵某某去世,此时吴某某一反常态,坚称之前每月归还的7000元钱都是本金,加上一次性支付的30万元,46万元的借款已经付清。
柴某无法接受吴某某的这一说法,认为一直以来双方都非常清楚那7000元是利息,而吴某某通过出纳转账支付的30万元是归还第一次的借款。2022年10月,柴某一纸诉状将吴某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吴某某归还借款本金46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柴某和吴某某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合同无效,不应计算利息。在前29次的7000元支付中,吴某某公司的出纳转账支付给柴某16次,其余由赵某某支付,吴某某表示对此不知情。鉴于后来的30万元与16次的7000元采取的支付方式相同,且柴某不能证实30万元是吴某某用来归还另外的借款,故认定吴某某向柴某偿还本金16次、每次7000元,合计11.2万元,另外30万元是吴某某归还46万元借款。考虑到柴某自行归还信用卡欠款后,吴某某未及时将钱还给柴某,产生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根据双方过错,2022年12月,法院判决吴某某归还柴某借款本金5.6万余元,并酌情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
“利息变成了本金,30万元是归还第二次借款,那第一次借出去的30万元算怎么回事?该怎么要回来?”2023年4月,柴某向法院起诉吴某某的儿子,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损失。同年5月,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柴某的诉讼请求。柴某申请再审后,亦被驳回。
绝望之余,柴某在律师的帮助下向象山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法院的民事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请求龙八国际app下载依法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监督:厘清事实纠正原判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依法调阅了该案卷宗,向承办法官了解审判情况,多次询问当事人、证人,并调取了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提取了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电子证据,经全面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当事人双方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但有新的证据证明30万元并非归还46万元借款本金,29次、每次7000元的转账并非分期归还借款本金,而是支付利息。
检察官经调查发现,赵某某与公司出纳每月交替按时转账支付7000元给柴某,符合一般民间借贷利息支付的特征。同时,赵某某生前与柴某之间“赵兄、吴姐,现在是否可以把利息打给我?46万元借款已经2个月利息没付,是否先付一下”等微信聊天记录属实,且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没有提出异议。
此外,检察官在向吴某某核实柴某曾请她帮忙为自己的儿子找工作的情况时,吴某某并未否认,也承认曾通过短信把自己儿子的银行账号发给过柴某。同时,赵某某父子二人都在吴某某的公司任职,一家三口之间存在相互进行大额转账的情况,而吴某某本人及其公司的银行账户都被司法冻结过,因此,吴某某向柴某借款并让柴某将钱转入其儿子账户的可能性极大。若按照吴某某所说2020年1月支付的30万元是归还46万元借款本金,那么归还后,吴某某依然每月让公司出纳支付柴某7000元,就与常理不符了,且累计归还的金额已经超过借款本金,更不合情理。至此,检察官认为,2020年1月的30万元应是吴某某用于归还柴某第一次的借款,与第二次的46万元借款无关。
为使办案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象山县检察院就此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最终,听证员们形成一致意见,认为检察官调查所得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龙八国际app下载应当提请抗诉。
2023年10月,象山县检察院提请宁波市检察院抗诉。同年12月,宁波市中级法院指令象山县法院再审该案。2024年12月,象山县法院撤销原判决,判令吴某某归还柴某借款本金26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今年3月,宁波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再审判决。
(本报记者蒋杰 通讯员方芳 饶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