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检察官给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时间:2025-08-13  作者:戴小巍?蒋艳华?李晶杰  来源:检察日报-政和周刊·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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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检察院向该县公安局送达检察意见书。

一张被遗忘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机)里的银行卡,一场“物归原主”的“暖心戏码”,背后隐藏的究竟是罪还是错?日前,湖北省谷城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通过依法监督、精准追责,确保“罚当其错”,守护了公平正义的底线。

今年1月16日清晨,陈某因家中亲戚去世急需用钱,便拿着一张银行卡早早来到某银行的ATM机上办理取款业务,取款后便匆忙离开,不慎将卡遗忘在ATM机里。待陈某折返寻找时,遇见了正在ATM机旁手持其银行卡的刘某。刘某核对信息后当场“爽快”地归还了卡片,陈某对刘某连连道谢。然而,当陈某再次查询账户时,却发现卡内的2000元不翼而飞。

陈某报警后,警方调查发现,陈某卡内的2000元正是被刘某非法取走的。原来,在刘某发现被陈某遗忘的银行卡时,该卡还留在ATM机里,陈某输入密码取款后忘记拔卡就离开了,也没有将程序退出。刘某见状后贪念萌生,便在ATM机上将陈某卡内的2000元偷偷取出,正准备离开时,却“巧遇”失主陈某折返寻找银行卡,只好上演了一场“拾金不昧”的戏码。

今年2月11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送谷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刑事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刘某对其使用被陈某遗忘在ATM机里的银行卡取款2000元的行为供认不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拾得他人银行卡并使用该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盗窃行为呢?该院检察人员经过一番讨论,并参考各地典型案例和判例后认为,本案中刘某行为的性质并非“盗窃”,而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依法应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行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非法所得金额应为5000元以上。刘某取走2000元的行为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且情节显著轻微。该院经召开检委会会议讨论,依法对刘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刘某的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属于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相关规定,谷城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今年5月29日,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将刘某涉嫌违法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明确提出应对刘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日前,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在龙八国际app下载、公安机关的教育引导下,刘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将非法所得的2000元及时返还给了陈某,并向陈某当面道歉,取得了陈某的谅解,还接受了行政处罚,主动缴纳了罚款。刘某表示:“检察官给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我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心服口服,将深刻吸取教训,今后堂堂正正做人。”

(本报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蒋艳华 李晶杰)

[责任编辑: 樊悦池 李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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