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大亨”为何“高买低卖”?
时间:2025-08-13  作者:戴小巍?李金凤?魏雪娇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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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买家王先生第一次与黄某交易煤炭时,无论如何也想不到黄某只是中间人,更想不到会因此被骗几百万元……今年1月,经湖北省建始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叶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旅行途中偶遇“贵人”

王先生与黄某是在浙江旅游时认识的,了解到黄某做煤炭生意后,王先生留下了对方的联系方式。2023年3月,王先生第一次在黄某处购买煤炭,交易非常顺利,这次的成功交易让王先生对黄某深信不疑。不久后,煤炭行情看涨,王先生再次找到黄某,想要购买一批5000大卡以上的高热值煤炭。黄某拍着胸脯保证:“新疆煤源广,找我准没错,什么热值都能搞定,就是最近货源紧张,只能有多少发多少!”双方爽快签下合同,约定“先款后货”。王先生依约打款,很快收到黄某发来的铁路大票(火车运输的托运凭证)。看到煤炭已装车启运的证据,王先生放心地支付了下一笔煤款。

同年8月,市场对6000大卡煤需求更旺,王先生再一次找到黄某。签好新合同,在支付10万元定金后,王先生与黄某商议能否先发货再付款,黄某“仗义”地同意了。很快,黄某就发来了证明已发货的铁路大票,深信不疑的王先生立刻付清了全款。

时间一天天过去,这一次,煤炭却始终没有到货。王先生追问黄某,答复是“铁路排期太满”;询问铁路,却被告知线路畅通无阻。黄某手握“丰富煤炭资源”,为何迟迟发不出货?王先生的心一点点沉了下去。

幕后老板现身

2023年9月,王先生到新疆找黄某催货。被逼无奈的黄某才摊牌:“我只是中间人,真正的老板是叶某,钱都给了他,货也是他发给你的,你该找他要煤!”

原来,黄某只是个中间人。王先生找黄某买煤付款,黄某扣下“中介费”后,把钱转给了幕后的叶某。王先生只能去找叶某讨个说法。此时,叶某已收取王先生的煤款近千万元,其中有600余万元的煤炭未发货,而这部分钱早已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再也没有钱买煤发货了。

为了继续拖住王先生,叶某先是以铁路运营线路紧张、煤炭失火等理由搪塞,眼看糊弄不住,又伪造了一份与某大型国企的煤炭供应合同,试图证明自己“实力雄厚”。

“煤炭的发运价格是煤炭价格加上运费,其中运费占大部分,我想着如果能将运费糊弄过去就好说了。”当王先生催得更紧时,叶某伪造了两张银行汇款单,声称自己已将370余万元运费支付给了铁路方面,未能发货是因为铁路方面违约。为了圆谎,叶某还找来朋友聂某,让其假扮铁路工作人员,准备在王先生查证时“唱双簧”。谁知聂某“临场表演”时因过于紧张漏洞百出,被王先生当场识破。

眼看骗局即将败露,叶某又生一计,联系王先生称煤炭已经就位,但缺少运费。急于挽回损失的王先生再次支付了30万元,结果依然石沉大海。同年12月,王先生无奈之下选择报案。

夯实证据证明犯罪故意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该案移送建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证据庞杂,该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重点围绕涉案公司的成立时间、经营状况、诉讼情况、叶某出具的各种说明和计划书的真实情况及叶某的负债情况等梳理证据。

“我只是没有按时履约罢了,怎么能说我诈骗呢!”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叶某辩称并无诈骗的故意。“民事违约行为与合同诈骗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办案检察官说。

通过详细梳理交易过程,审查涉案证据,检察官发现,煤炭交易的核心在于稳定可靠的货源,而叶某在收取巨款后,其所谓的“履约”行为是进行明显亏本的“高买低卖”。这种异常的经营模式充分暴露出,叶某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煤炭资源和能力。在追踪资金流向时,办案检察官发现,叶某的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存在小额交易、频繁退款的异常经营记录。拖欠王先生的600余万元煤款中,约有300万元被叶某用于为其他公司采煤或退款填补窟窿,约220万元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叶某在明知无货或货源不足的情况下,仍对买家王先生作出虚假承诺,持续隐瞒真相收取货款,收款后不仅未用于组织货源,反而大肆挪用,直接造成王先生的巨额损失。综合全案证据,建始县检察院认定叶某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遂依法提起公诉。在调查黄某的行为时,检察官发现黄某只是中间商,对叶某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不能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犯罪。

今年1月,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叶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叶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李金凤 魏雪娇)

[责任编辑: 石佳 李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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