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记|“下落不明”的被告走进检察院
时间:2025-07-16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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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郸城县检察院 王养鹏

近日,我和同事一起下乡走访,在某村委会的公示栏里看到了一份村级组织证明事项办事指南。那一刻,我的脑海中再次浮现出第一次见到监督申请人大军(化名)的场景。

因“下落不明”被缺席判决

2024年7月的一个大雨天,大军来到我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人还没坐稳,就从兜里掏出手机,左下角破裂的手机屏幕上显示着一条99万元的债务信息。“检察官,这笔钱我要不吃不喝多少年才还得清?因为这个案子,家都散了……”随后,他开始讲述自己的遭遇。

2022年,A公司持一份由大军为其哥哥小明(化名)担保的《还款计划书》复印件来到郸城县法院起诉大军,要求大军承担担保责任,偿还99万元债务。2023年1月,法院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申请后,法院对大军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发现银行账户被冻结、卡里的资金被扣划后,一头雾水的大军赶忙到银行询问,这才得知自己成了被执行人。他向法院了解情况后,欲提起上诉,但上诉期限已过;申请再审,也因期限已过被驳回。无奈之下,大军向龙八国际app下载申请监督。

99万元的债务不是小数目,可大军作为被告为何对此毫不知情?受理案件后,我们经调阅卷宗发现:当年法院因联系大军未果,赴其所在村调查,村委会出具了大军、小明“下落不明”的证明,法院据此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公告判决,随后强制执行。

“我就在村里的微信群里,根本没人联系我,村委会干部也没来我家核实过,怎么就说我下落不明了呢?”大军着急地说,同时,他还提供了行程记录、手机通话记录、邻居证言等,这些证据材料均能证明在那段时间,因母亲去世,他和哥哥小明从外地返乡处理母亲的丧事,一直待在村里。

除了那份“下落不明”的证明存疑外,本案关键证据《还款计划书》也是疑点重重:没有原件,只有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复印件。大军的复印件有“复印无效”字样和小明的签名;A公司的那份则无“复印无效”字样。同时,《还款计划书》是否经A公司认可,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检察监督还原真相

为查清案件事实,我们前往位于山东青岛的A公司总部调查,并通过甄别大军提供的录音内容,查阅2016年大军与小明以及A公司的聊天记录,还原了真相。

2016年,时任A公司经理的小明挪用客户货款102万余元。被公司发现后,小明央求公司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单方面出具了99万元的《还款计划书》(公司将欠发小明的工资及绩效奖金抵扣后,认定金额为99万元),并将大军作为了该笔债务的担保人,但A公司并未在《还款计划书》上签字或盖章,只是由公司财务随同小明一起与客户协商还款事宜。小明与客户协商未果,只好在大军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2016年,小明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被责令退赔102万余元。小明被判处刑罚后,A公司持《还款计划书》提起民事诉讼,向小明和大军主张还款99万元。

事情的来龙去脉清楚了,但两个核心法律问题引发了我们的思考:刑事退赔能否转化为民事债务?在刑事追责背景下签署的《还款计划书》是否具有民事效力?

调查结束后,我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反复论证,大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小明挪用的资金在刑事案件中已被认定为赃款并被责令退赔。退赃退赔是犯罪分子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脱离刑事责任而单独设定民事责任,也不能转移给他人承担。

本案中,小明签署《还款计划书》的目的是避免受到刑事处罚,大军的担保也是基于该目的,并不具有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双方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不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且A公司不在计划书上签字盖章、后续让小明与客户协商等行为,也证明其未认可该计划书。更关键的是,村委会主任“开证明时确实没核实”,程序违法已然坐实。

制发两份检察建议

2024年10月12日,我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明确指出原判决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三大问题。

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我们的工作还在继续——走访辖区23个行政村后,我们发现类似“闭眼开证明”的问题普遍存在。我院随即组织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政局负责人、群众代表等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共商解决对策。

2024年10月25日,我院向县民政局依法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最终推动县委组织部、民政局联合出台《村级组织证明事项办事指南》,明确村级组织开具证明的“正负面清单”,并对证明式样、办理程序进行统一。

今年3月27日,郸城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两年来,笼罩在大军头顶上挥之不去的阴霾终于散去。握着大军颤抖的手,我深刻感悟了“办小案、暖民心”的真正含义。

(讲述人:河南省郸城县检察院王养鹏  整理:本报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史磊)

[责任编辑: 刘文晖 贾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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