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检察院 方晓芬
“原以为‘安全统筹’就是保险,后来才知道上了当,感谢龙八国际app下载及时帮我们走出这个误区。”7月21日,当我回访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检察监督案时,案涉货车司机的一席话让我的心头涌出一股暖意。
一条线索牵出“投保”疑云
2023年10月,浙江省检察院在开展涉交通安全统筹监督专项活动时,将一起案件交予我院办理,该案由我接手。
案情并不复杂。2021年1月,老张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汪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汪某受伤、两车受损。经认定,老张负事故全部责任。
然而,老张并非车主,案涉车辆挂靠于某汽运公司。于是,汪某将实际车主姜某和汽运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及投保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汽车服务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8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7万余元,汽车服务公司在机动车辆安全统筹限额范围内赔偿5210.15元,姜某赔偿2500元,汽运公司对2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判决生效后,汪某一直未拿到安全统筹赔偿款项。
浙江省检察院筛查时认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机动车商业保险,不能适用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商业保险的赔付规则。
经进一步审查,我发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时常被称作“车辆统筹保险”,是一种通过向车主集资的方式在运输行业内部进行的互助,是一种类车险业务,收费便宜、手续简单,但缺乏保险行业的严格监督和管理。也就是说,“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与车主签订的安全统筹业务合同也并非保险合同。
既然如此,相关案件肯定不能适用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商业保险的赔付规则,法院对机动车辆安全统筹赔偿款项部分的判决不妥。2024年2月,我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采纳后,裁定对案件进行再审。
考虑到该案涉及金额较少,双方达成和解的可能性大,我院与法院多次开展联席讨论,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协商。最终,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汪某从汽车服务公司那里获赔4000元,这起长达三年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子虽然办结了,但老张的一句“因价格便宜实惠,听工作人员介绍安全统筹和保险差不多,便选择向这家汽车服务公司购买”却令我陷入深思。
多措辨析“安全统筹”与“保险”
在前期调查中,我发现案涉汽车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等,未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且涉及数十起执行案件,涉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竟有1500余起。
此外,我们还发现,多家提供类似安全统筹服务的公司,向车主提供的机动车安全互助统筹单,其表格样式、字体与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单高度相似,易造成误解,且安全统筹服务的价格相对低廉,极易吸引车主及挂靠公司购买。
2024年11月,我院联合县法院、县工商联等单位,与部分物流企业、货车车主开展专题座谈。座谈中,我院介绍了该案相关情况,并现场普及安全统筹与商业保险的辨别方法,助力车主规避投保误区。同时,针对“已投保”车辆安全统筹的车企及车主,明确告知遇交通事故纠纷时需同步提起合同之诉,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优先冻结车辆“投保”的安全统筹业务公司的关联方资产,以破解执行难题,获得在场企业及车主的高度认可。
为全面排查和防范行业风险,2024年11月,我院与县法院召开联席会议。会上,检法两院围绕引导群众购买正规保险产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等议题深入研讨,就协同推进规范管理达成共识,并决定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专项整治。
抓源头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2024年12月,我院联合县法院共同制发“检法双建议”,向相关行业协会同步送达检察建议和司法建议,要求强化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减少纠纷隐患,并加强县内货车车主、物流企业投保情况摸排工作。
收到“双建议”后,相关部门迅速召开专题会议部署风险防范工作,通过加强行业指导、开展专项排查,全面提升企业与车主的风险防范意识。目前,相关部门已通过座谈、走访、线上沟通等方式完成对全县车辆商业保险投保情况的摸排,引导企业和车主选择正规保险产品。
此外,我们还通过发布风险提示、组织专题培训,向物流企业及车主普及风险防范知识,提醒大家谨慎选择投保渠道;组织物流协会会员企业的管理人员集中学习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解析保险与安全统筹在法律方面的差异,提升企业的风险识别与抗风险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持续排查辖区内经营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公司,实现常态化监管。”回访时,相关部门作出承诺,并表示将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安全统筹公司追偿的企业和车主提供法律援助等支持。
回顾办案全程,我深刻领悟到“小案不小办”的深刻内涵:在办案中多一分深耕细作,民生福祉就增一分厚实保障。
(讲述人:浙江省龙游县检察院方晓芬 整理:本报记者史隽 通讯员严晨)